冲突法下保险纠纷中弱者保护原则的规则化——欧盟五十年经验反思及中国法上的选择  

Regulariz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arties Protection in Insurance Disputes under Conflict of Laws—A Reflection on EU's Fifty Years of Experience and Its Suggestions for Chine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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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怡 WENG Yi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0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95-103,共9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保护弱者是现代冲突法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路径。虽然保险相对人已被欧盟法保护长达五十年之久,但我国冲突法的保护性规则却并未惠及保险纠纷中的弱势当事人。保险合同原生性的不对等决定了一般合同规则下的意思自治会沦为保险人“倚强凌弱”的工具,因此欧盟法将保险相对人纳入了冲突法语境下的“弱者”范畴,并通过精细化的冲突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进行了适当限制。基于现代冲突法精神的要求,我国也应将弱者保护原则覆盖至保险领域,并在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审慎的立法方式实现保护弱者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良性平衡。

关 键 词:弱者保护 涉外保险 冲突法 欧盟法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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