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性问责的归责原则及追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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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鸿潮[1] 王绪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应急管理》2023年第6期20-23,共4页China Emergency Management

摘  要: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开启了在重大事故中对领导干部进行溯源性问责的先河。溯源性问责是指追溯到导致问题发生的源头,对在源头上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溯源性问责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能够倒逼党政领导干部在职责履行中谨慎勤勉、朝乾夕惕,防范不担当、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基于溯源性问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归责原则应当确定为严重违法归责或者重大过错归责,其时间上的追究起点应当确定为相关领导干部的作为义务产生之时。

关 键 词:作为义务 特别重大事故 溯源性 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 归责原则 职责履行 违法归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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