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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瑞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3年第5期40-41,共2页

摘  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 记账凭证 综合服务平台 妥善保管 实施细则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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