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一条江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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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庆元 

机构地区:[1]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出  处:《致富天地》2023年第7期64-64,共1页

摘  要:今年3月,赵某携带其在网上购买的具有耙挖、突刺性能的射鱼工具,到金沙江流域某禁捕水域射鱼,捕获一条江鱼,后被当地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赵某使用的射鱼工具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用渔具。随后,赵某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关 键 词:作案工具 提起公诉 金沙江流域 网上购买 渔政部门 禁用渔具 射鱼 执法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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