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居住权制度中的价值探索与规范发展  

Exploration of the Role and Standardize Development of Notaries in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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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光敏 

机构地区:[1]重庆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3年第7期20-22,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典”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居住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作为唯一一项以房屋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为保障养老用房、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也是对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好回应。在养老成为国家难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背景下,公证作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积极探索居住权制度的广泛运用。

关 键 词:《民法典》 居住权制度 用益物权 物权编 共同居住 住房保障体系 物权体系 离婚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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