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监护制度对于公证的影响  

Impacts of the Guardian System on Notarization as Stipulated by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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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3年第7期29-31,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一、监护协议公证(一)相关法律规定监护协议制度是《民法典》实施以来的一项创新性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30条,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该制度兼具法定监护的稳定性和监护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是具有很强法律活力的监护制度,在法律实践层面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实践性和创设性。

关 键 词:监护制度 《民法典》 意思自治 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 灵活性 实践层面 创设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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