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办理中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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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扣华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派出所工作》2023年第7期68-70,共3页Police Station Work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吸毒违法行为追诉时间为六个月。但在实践中,吸毒尿液、血液、唾液检测期限为半个月,毛发精准检测期限为四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吸毒违法行为发生在四个月前,就算违法嫌疑人陈述违法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难以证实有吸毒行为,如涉嫌其他毒品犯罪则更难以查证。此时,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就会出现一定的“间隙”,极易导致嫌疑人逃脱处罚。

关 键 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法事实 吸毒行为 案件办理 容留他人吸毒 毒品犯罪 执法实践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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