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RCEP项下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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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查贵勇[1] 高扬 

机构地区:[1]上海海关学院 [2]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出  处:《中国海关》2023年第6期35-35,共1页

摘  要:案例简介国内经核准出口商A公司从一RCEP缔约方进口满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并获得该缔约方出口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部分货物由A公司用于国内生产,另一部分货物转售给国内经核准出口商B公司(货物已存入B公司仓库);3个月后,B公司将货物出口给另一个RCEP缔约方。在此情况下,我国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能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以用于在进口缔约方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RCEP协定优惠税率?如果不适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企业如何在下一个进口缔约方享惠?

关 键 词:原产地证明 货物出口 优惠税率 A公司 缔约方 转售 案例简介 出口商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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