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人类辅助生殖生育子女的权益保护  被引量:7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Bor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fter the Death of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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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佳友[1,2] 曾佳 Shi Jiayou;Zeng Jia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7期35-45,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9SFB20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创造了死后辅助生殖这种在传统自然生育背景下没有被考虑到的生育场景,引发了众多伦理和法律争议。基于对死者的生育自主、在世配偶的生育自由、潜在孩子的福利等多项利益的权衡,适当的方案是对死后辅助生殖采取一种基于推定同意的默认立场,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反对,或者有强烈的迹象表明该人不会同意。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使用死者遗传物质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与死者具有亲子关系,享有对死者财产的继承权。即使死者死亡时,其子女还处于体外胚胎状态,体外胚胎移植后出生的子女仍然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应被纳入《民法典》第16条的保护范围之内。这符合公正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第16条的规范意旨。应制定统一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并在其中对死后辅助生殖问题进行法律回应,以实现对通过死后人类辅助生殖所出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为了兼顾财产管理秩序,应对死后辅助生殖设置时间限制和通知要求。

关 键 词:死后人类辅助生殖 冷冻胚胎 胎儿保护 儿童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16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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