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抢票软件有偿代购构成倒卖车票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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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映红 

机构地区:[1]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22-2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实名制下,倒卖的对象不限于纸质车票及凭证,电子车票订单可以解释为刑法中的车票,倒卖的手段也不限于车票的先买后卖,牟利为其本质特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有偿代购中使用抢票软件,严重干扰铁路正常的售票秩序,侵害广大旅客平等购票权,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倒卖车票罪。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倒卖车票罪 实名制 代购 裁判要旨 社会危害性 牟利 车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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