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  

Liability Assumption of Infringement of Reputation Right through Social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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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钉 黄夕彬 Yang Ding;Huang Xibin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32-3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侵犯名誉权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恢复名誉除了可采取登报道歉、电视电台声明等传统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在微信、抖音等类似社交平台发布道歉声明等与侵权行为相当的形式。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注重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间接财产损失等因素,建立健全民事主体在社交平台的名誉权保护。

关 键 词:侵权行为 恢复名誉 社交平台 停止侵害 侵犯名誉权 民事主体 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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