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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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芒英 郑明明 

机构地区:[1]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59-6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口案号一审:(2022)赣0123民初717号【案情】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万某某。2018年3月28日,被告胡某某与江西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纸箱,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日偿还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原告黄某某、被告万某某及徐某等6人为被告胡某某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等。被告胡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未按约定归还银行欠款,银行遂要求原告黄某某履行保证责任,黄某某为被告胡某某代偿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6236.22元,共计1126236.22元。2021年5月24日,银行向原告黄某某出具了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原告黄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胡某某、万某某夫妻追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 担保责任 主合同 提起诉讼 借款期限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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