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待签收”的争点与判定  

Issue and Judgment of“Reminding to Pay and Waiting to Rece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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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文生[1] 曹士成 Feng Wensheng;Cao Shiche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65-7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汇票债务到期日前发出提示付款请求,到期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持续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视同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因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等不可归责于持票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事由致使其期后不能取得法定拒付证明书证的,该文字提示视同拒付证明。持票人在穷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能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线上实现追索权的,可于线下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人民法院不得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为由减损持票人票据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 键 词:持票人 票据权利 追索权 诉讼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 文字提示 裁判要旨 到期日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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