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型贿赂的认定及不正当利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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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丽红 吴俊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200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锐均利用担任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办事处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17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905.07335万元。案发后,张锐均退清全部受贿赃款。2007年至2016年期间,原东莞市莞城区人大联络委主任张锐均请托时任东莞市莞城街道党委书记、东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检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张锐均控制的巨汉实业公司购买巨汉灯饰位于东莞市城区天宝工业区的土地和厂房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

关 键 词:职务便利 不正当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案处理 党委委员 取得土地使用权 张锐 东莞市城区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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