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实施现状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Improvement Path of the Annual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System by Provincial Gover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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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飞琴 朱德泓 张建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环境安全研究中心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3年第11期36-39,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行政处罚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环境违法所得没收制度之重构”(21SFB4071)。

摘  要:实施年度环境报告制度是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6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年度环境报告的法律性质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于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察2015-2022年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年度环境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国务院的落实情况良好,各省级政府能够做到基本落实,但存在报告的规范性有待提升、报告信息公开不够充分及人大监督职能亟须加强的问题。基于此,省级政府实施年度环境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规范报告的相关规则、优化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度及完善人大监督的约束机制。

关 键 词:年度环境报告 政府环境责任 人大监督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630[政治法律—法学] 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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