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的引入和规制  被引量:1

The Path to the Introduction of a Traversal System for Shareholders'Right of Access in the Context of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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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秀文[1] 林彦 Li Xiuwen;Lin Yan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113-120,共8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8YJC820040);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研究”(FJ2020B016)。

摘  要:在母子公司中,母公司股东无权直接对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行使查阅权。对此,我国应适当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桎梏,在母公司的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占子公司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且子公司的经营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因查阅权穿越制度与子公司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产生冲突,对母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和查阅目的进行规制亦是构建查阅权穿越制度的核心要件。

关 键 词:母子公司 股东知情权 公司治理 查阅权穿越 股东权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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