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建构与司法适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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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德明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科技与创新》2023年第S01期72-75,83,共5页Science and Technology & Innovation

摘  要:制度供给层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已经确立起体系化、规范化的立法设计。司法适用层面,当前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痛点在于适用要件与赔偿数额无法轻易判断,尤其后者直接导致法定赔偿担负着惩罚功能的后果。新发展阶段“更严保护”知识产权已趋于共识,为达至这一目的,需要实体与程序共同发力。实体层面,要明确法定赔偿只能用以确定补偿性赔偿数额而不能发挥惩罚性功能,惩罚功能只能通过惩罚性赔偿专门条款予以实现,而不能由法定赔偿兼具之。程序层面,在严苛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的同时将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作为适用前提。实体与程序的双重保障有望提升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常态化与精准性,以落实从严保护的政策理念并最终为知识产权强省强国注入创新驱动力。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专门条款 法定赔偿 举证妨碍规则 惩罚请求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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