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ICP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时侵权主体的认定 以北京百乐公司诉江苏南通易兴咨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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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鹏勇 张婧萱 

机构地区:[1]江苏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13期74-76,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近年来,在涉及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有部分系网站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提供视听作品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权利人针对网站域名持有者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网站ICP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应如何认定ICP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域名侵权主体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怎样的裁判路径?笔者拟以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崇川区易兴建培咨询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证据效力 咨询服务中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主体 文化传媒 在线播放 崇川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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