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领域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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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楠 

机构地区:[1]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14期77-78,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实施)第二条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管理是一个法律范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范的燃气主要是流通和非生产性使用环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关 键 词:法律范畴 市场监管部门 人工煤气 城镇燃气 工业生产 液化石油气 秸秆气 天然气管道输送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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