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法”共治兼法理审视深圳市首份家庭教育告诫书——张某诉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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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李娜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3期258-265,共8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裁判要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必须避免司法注意力的偏颇,特别是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针对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的裁审,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依法据理肯定和认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安排,与此同时,更要虑及案件的未来执行,进行穿透性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以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变更抚养关系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益 家庭教育告诫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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