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代业”履职,助长业委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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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现代物业》2023年第7期69-71,共3页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前言国务院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条”)第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07年修订时改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2018年修订时沿用。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 执行机构 履职 修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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