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过程中为患者提供药物的行为属于诊疗行为而非所谓“代购”——潘某某非法行医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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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大侦 唐梦梅 

机构地区:[1]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诉人》2023年第6期59-61,共3页Prosecutor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在来宾市象州县经营一家中医诊所。案情:2018年初,被害人廖某某因患有痛风,到被告人潘某某处拿药外用治疗。同年3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租用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某栋一楼门面经营“圣手百草堂”中医诊所,后邀吕某某合伙经营。

关 键 词:中医诊所 非法行医 合伙经营 抗诉 犯罪嫌疑人 象州县 来宾市 诊疗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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