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展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辽宁经济》2023年第6期61-66,共6页Liaoning Econom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是赋予了转让股东反悔权利的一项具有先进意义的条款,这对于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的出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具有放弃转让股权的权利之争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现行公司法解释却未对于该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做出详细规定,使得人们对其理解有所偏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矛盾。本文从反悔权的定义以及其与优先购买权关系出发,总结出影响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款适用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反悔权行使规范的建议。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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