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公法规制:美欧模式与中国路径  被引量:19

On the Regulation of Public Law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e American and European Models and the Chines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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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凤林[1] 张志远 Shi Fenglin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月刊》2023年第8期127-139,共1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运用研究——以山西地方法治实践为指向”(SXLS(2022)A01);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思想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路径研究”(2021Y053)。

摘  要: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其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现有社会活动,不仅造成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也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风险与危机,这将有赖于国家运用公权力的手段监管或制约人工智能正在或将要创设的社会公共性风险,即对人工智能进行公法规制。美国与欧盟作为以公法规制人工智能的先行者,形成了特色的人工智能的公法规制模式。美国构建了激励创新、审慎监管的柔性规制模式,欧盟构建了保障安全、严厉监管的刚性规制模式,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以公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路径探索阶段,我国公法规制人工智能的基本规制路径即在公法规制体系层面,建立以人工智能专门法为主、相关分散式法律为辅的公法规制体系;在公法规制结构层面,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共同监管人工智能风险的公法规制合力,并逐渐完善我国人工智能的公法规制的基本框架与具体内容。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社会公共性风险 风险监管 美欧模式 公法规制 公法规制结构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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