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刑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刑法》第37条前段的效用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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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本雄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132-140,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轻微犯罪出罪机制研究”(21CFX069)。

摘  要:《刑法》第37条前段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有助于缓解罪杂刑单问题,也有助于提升刑事司法效益和促进犯罪治理的精细化。从效力上看,第37条前段是有关定罪免刑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本质在于将分散在刑法中的具体定罪免刑制度原则化,具有独立性和普遍适用性;司法者可在量刑原则、原理的范围内,直接根据该条对行为人予以定罪免刑。理论上反对将第37条前段理解为独立免刑规则的观点均不合理,将其理解为独立的免刑规则能有效弥补第61条的弊端,实现第63条第2款限制司法权的愿望。

关 键 词:定罪免刑 犯罪治理 出刑 免予刑事处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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