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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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根 徐一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8期41-48,共8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我国《海商法》第42条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两种托运人的定义,但是关于第二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讨论自《海商法》颁布起持续至今,未有定论。FOB贸易条件下当事人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实际托运人、厘清运输合同及提单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颇为困难。因此,明确实际托运人定义、划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成为《海商法》修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比较法分析国际公约关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指出《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困境,并对实际托运人定义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结合航运实践剖析实际托运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海商法》进一步建构实际托运人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关 键 词:《海商法》修改 实际托运人定义 权利重构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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