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权益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以是否适用32号令进场交易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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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 李鹏举 

机构地区:[1]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  处:《时代金融》2023年第8期13-14,33,共3页Times Finance

摘  要: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权益交易包括国有企业转让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份额,也包括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其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股权(产权)。该类交易行为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进场交易的规制,是实务和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实务操作,梳理相关核心问题涉及的法律制度规定,厘清基础概念,对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国有基金对外投资所持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进场交易进行分析。

关 键 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 对外投资 监督管理办法 权益交易 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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