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起诉顺位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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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倩 

机构地区:[1]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3年第6期48-4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后顺位起诉主体地位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至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在我国运行6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对行政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有关组织原告资格的标准设置是否过高、检察机关作为后顺位起诉主体的设定是否合理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有待进一步厘清。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机关 立法形式 《民事诉讼法》 适格原告 起诉主体 起诉顺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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