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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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冀放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109-117,共9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中国商法的现代转型与规范变革”(项目编号:20CXTD02);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

摘  要: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无法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履行,或履行效果不佳。目前,国内研究常依债务的人身属性锚定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这种人身性标准存在天然劣势,也引起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过度扩张适用该规则的趋势。从债务内容分类上看,该规则主要适用于作为型债务,但应将结果宣告型作为债务、以“表示行为作出”为内容的作为债务及种类作为债务排除在外。其他作为型债务,按照民事执行理论,只能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实现执行。不过,这类债务的履行标准常不够明了,故执行效果不佳,不适于强制履行。该规则为债务人之永久抗辩权,需债务人主动援引,一经认定,阻却债权人之继续履行请求权,但并不能同时消灭债务人之给付义务。

关 键 词:给付不能 债务标的 强制履行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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