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隐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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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峰泽(文/图) 潘贻健(文/图) 苗宇(文/图)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3年第7期32-35,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某市A住宅区系甲企业建于20世纪80年代末,地上房屋于90年代起陆续对外转让,绝大部分业主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过去土地登记的做法是,不收回甲企业持有的整个住宅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机构仅在每次办理购房业主转移登记时,注记核减已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2022年A住宅区部分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构 对外转让 土地登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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