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被引量:2

On Illegal Debts in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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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正新[1] 田添昊 LI Zhengxin;TIAN Tianha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430073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4期92-97,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21)。

摘  要:从立法渊源、立法体系及与传统犯罪的关系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标志着,刑法对催收债务行为的规制中心从“催收行为”转向了“非法债务”。与之相应,刑事司法应以“非法债务”作为入罪的核心。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非法性根据在于创设行为的非法和债务本身的非法,但是,创设行为不法不能当然推定债务不法。“债务性”表现具有开放性,除高利放贷所生之债外,还包括违禁品流通所生之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所生之债。在具体判断上须注意,导致债形成的事实中必须有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否则,非合意而生“债务”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其后续催收可依财产犯罪论处。

关 键 词: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行为 非法债务 非法性 债务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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