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正新[1] 田添昊 LI Zhengxin;TIAN Tianha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430073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4期92-97,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21)。
摘 要:从立法渊源、立法体系及与传统犯罪的关系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标志着,刑法对催收债务行为的规制中心从“催收行为”转向了“非法债务”。与之相应,刑事司法应以“非法债务”作为入罪的核心。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非法性根据在于创设行为的非法和债务本身的非法,但是,创设行为不法不能当然推定债务不法。“债务性”表现具有开放性,除高利放贷所生之债外,还包括违禁品流通所生之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所生之债。在具体判断上须注意,导致债形成的事实中必须有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否则,非合意而生“债务”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其后续催收可依财产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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