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2]辽宁大学国家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财会研究》2023年第8期34-40,共7页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课题“基于良法善治的个人所得税法治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SFB2025);辽宁省教育厅科研立项“后BEPS时代的中国反避税法律体系构架研究”(项目编号:LJKR0045)。
摘 要:以征税还是收费方式筹集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争议延续了近四十年,其实质是关于社会保险实体制度和征管体制两个取向的不同认识。以费改税推进社会保险实体制度改革,具有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收支压力、畅通区际接续、扩大覆盖面等意义,但也面临着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碎片化和统一性等冲突,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目标。以费改税推进社会保险征管体制改革,能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经验优势、保障社会保险足额征收、降低名义费率、解决双重管理问题、实现社保费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机结合,但也面临着征收职能法律划分、法际冲突、规范性与降负要求相矛盾等障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中期目标。短期而言,社会保险费征管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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