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包工头因工伤亡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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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宝建[1] 刘艾涛 黄姝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3期48-5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91号指导性案例,现对其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裁判结果 现场参与 建安公司 专用账户 施工合同 英德市 施工现场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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