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要件及损失认定  

Incrimination Elements and Loss Determination of llegally Gaining Holding-type Infringed Business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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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晚祥 高卫萍 Xiao Wanxiang;Gao Weip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3期58-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毁损等非法目的,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严重扰乱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对于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未产生实际损失的,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损失数额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确定。涉案商业秘密未有实际合理使用许可费标准的,可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为标准计算损失数额,即通过国内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密点价值评估,同时参考类似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确定对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的依据。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罪处罚 不正当手段 实际损失 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 许可费 资产评估机构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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