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分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善川 程旭丹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3期91-9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目的港无人提货 保障义务 实际托运人 缔约托运人 默示担保 收货人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