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易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  

Enforcement of Stock Share from Quoted Company with No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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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俊 Xu Jun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3期108-11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并未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流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所称的股权,执行中可以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第一,确定处置参考价时,应当依照第11条、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第二,确定变价方式时,应当依照第12条第2款、第3款和第13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股份变更需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照第15条的规定执行。

关 键 词:法院强制执行 证券交易所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境外上市 参考价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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