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On the Recognition and Undertaking of Civil Responsibility in Fund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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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丽雲 HONG Li-yun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出  处:《海南金融》2023年第8期78-87,共10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本文研究发现,司法存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界定标准模糊、“共同行为”的认定简单和民事责任形态与立法存有不同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其次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范围出发,追溯职责的来源,在立法规制及合同自由的限度重新探寻答案;再者采取折中说明晰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最后以此为基础,明确基金托管人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解决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范围,由此明晰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认定和承担的应由之式。

关 键 词: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民事责任 保管义务 监督义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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