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3]90号)  被引量: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Affiliated to Central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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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1期48-52,共5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民主党派中央 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 全国政协 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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