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察法规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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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焕礼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16期60-61,共2页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政治、经济视域下的宋辽金学术思想史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宋代是我国古代官僚制度较发达的朝代,在运行严密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中,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职能较为完备的监察机构。中央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和谏院,前者直属于皇帝,负责“纠逖官邪,扶持国是”,下设台、殿、察三院,又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置六察司”,按察京师所有的官府机构;后者隶属于门下、中书省,“掌规谏讽论”。地方上设置监司(路级)和通判(府、州、军、监)两级监察机构,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有些时期在路一级还设有“走马承受”,为皇帝耳目,“实司按察”。

关 键 词:监察机构 提点刑狱司 官僚制度 提举常平司 历史启示 官僚体制 监司 转运司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691.4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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