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主观过错要素——以浙江丽水某行政处罚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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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增辉 赵明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出  处:《中国应急管理》2023年第7期66-67,共2页China Emergency Management

摘  要:消防行政处罚是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的最主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以行政相对人具备的责任条件与责任能力为前提,这里的责任条件,主要是指其主观上存有消防违法的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是应受消防行政处罚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消防执法部门来调查证明。只有调查清楚主观过错程度,并运用到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中,才能最终达到“过罚相当”“教罚结合”。

关 键 词:主观过错 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过罚相当 消防执法 浙江丽水 责任能力 行政相对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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