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险作业罪”情形且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须严格处罚——《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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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子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技术》2023年第6期57-57,共1页

摘  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原文为:第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害生产安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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