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一方保证债务性质的认定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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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翠丽 

机构地区:[1]周口中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4期32-36,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对夫妻一方保证债务的性质认定要打破“共签”一定导致“共债”的惯性思维,要结合保证债务的实际受益对象分类探讨。第一,主观上夫妻有无共同举债合意;第二,客观上夫妻有无共享保证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第三,夫妻一方的保证是否为无偿保证。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保证人配偶享有抗辩权。当夫妻一方保证债务确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保证债务时,要考虑保证人配偶对此债务是否有“合意”,如果只是保证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配偶应当仅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关 键 词:夫妻一方保证之债 夫妻共同利益 举债合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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