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和认定挪用款罪中的“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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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素敏 张立强 

机构地区:[1]扶沟县法院立案庭 [2]扶沟县法院审管办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3期46-49,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未经本单位集体研究也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其国有单位名义向他人借款自用,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因而债权人起诉该单位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其单位偿还该债务,由此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不能认定“公款”成立,而欠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滥用职权罪 定罪处罚 单位集体 国有企业 超越职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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