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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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3年第26期I0002-I0002,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小微企业 征收方式 税费政策 优惠政策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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