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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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8期119-120,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经济刑法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而规制市场经济秩序的刑法范畴,而行政刑法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规制行政秩序的概念。在德国:经济刑法+秩序违反法=行政刑法一般认为,经济刑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20世纪初德国为保护钾盐生产及其垄断地位,于1910年制定了一个特定领域内的经济秩序法令一钾盐贩卖法。该法由52条构成,规定了许多罚则和罚金,当罚金无法执行时可改用拘留刑替代。然而作为例外,它同时规定了对累犯可科以6个月以下的较轻惩役刑。该法还规定,凡是违反本法及违反为维护本法而颁布的一切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能处以特别规定的刑罚者,均科以1万马克以下的秩序罚。

关 键 词:经济刑法 行政刑法 累犯 市场经济秩序 惩役 规制行政 罚金 特定领域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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