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独任制的扩张限度——基于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的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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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晓峰 

机构地区:[1]济源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期34-38,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创设了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将一审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作为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排除了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并未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彻底脱钩。本文分析了中级法院二审独任制“冷热不均”的适用现状,指出了未承继试点经验、适用与现实不成比例及存在不合理性等问题,因路径依赖、适用局限、风险共担等原因,基于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的相互独立,审判组织与审理程序、审级设置都与案件特点匹配等逻辑,持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适度扩大的观点,主张将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至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中,通过“三步走”识别繁案与简案,实现以案件的繁简为标准确定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辅之以三个梯次的分流程序,并有效解决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衔接问题,以期激发二审独任制在中级法院的适用活力,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供参考。

关 键 词:二审独任制 适用范围 程序转换 繁简分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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