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关系中回购取得的权利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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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莹 栗腾飞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民二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期56-5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融资人为了避免风险,往往会与租赁物的出卖方签订回购协议,在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等)由出卖人按照约定,向融资人购回租赁物。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卖人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回购义务,出卖人取得的是债权而并非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出卖人不能对租赁物行使取回权。

关 键 词:租赁物 融资租赁 取回权 回购合同 裁判要旨 特定情形 性质认定 承租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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