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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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呼依帆 

机构地区:[1]鹤壁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期61-63,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无法及时获赔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处获得赔偿的,应当对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予以返还。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追偿权 事故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裁判要旨 机动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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