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定减资程序不当减少股东认缴出资时的股东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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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智刚 支尚斌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民二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2期57-58,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减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减资虽然是公司内部事务,但公司资本不当减少会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减资,股东虽然未从公司获得财产,但股东认缴而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得以免除,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在减资程序中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减少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关 键 词:不能清偿 出资义务 减资程序 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事务 公司减资 出资期限 清偿债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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