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促进视角下滞纳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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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康 周运兰[1] 丁宁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4 [2]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山东泰安271000

出  处:《财会月刊》2023年第18期133-137,共5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者短视与企业金融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SY23003)

摘  要:税收滞纳金是附带税收,通常认为其具有补偿税收和惩戒作用,但对于督促纳税人及早缴纳税款的作用缺乏重视。实践中,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存在着起算日期不明确、计加事由无区分、加收金额无上限和不具有正向激励性的问题。由此基于纳税促进视角,提出区分不同性质行为加收滞纳金比率、明确设定税收滞纳金加收上限、明确设置税收滞纳金中断时效、明确税务机关责任事项的对策,以期完善优化我国税收制度,避免滞纳金“失灵”。

关 键 词:税收滞纳金 滞纳金失灵 纳税促进 税收现代化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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